# 法條
中華民宿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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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23年松山長照殺子特赦建議案]]:法官適用了減刑規定:先依自首減刑一半,再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9 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一半,達到法律允許判刑的最低限度 2 年 6 個月。
#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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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59條的精神:在堅硬法條中尋找人情的溫度與正義的平衡
這份參考文件旨在為所有關心法律與社會正義的讀者,提供一個理解「刑法第59條」核心精神的完整路徑。我們將從這條法律的白話意義出發,深入探討其背後的德國法學根源,並借鑒康德與黑格爾兩位哲學巨擘的目光,拆解這條被稱為「帝王條款」的刑罰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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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這到底是在講什麼?(白話翻譯與核心任務)
刑法第59條,簡而言之,是法律體系中用來調整刑罰的「人情安全閥」。
它的核心精神是:當法官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行為人所犯之罪,依照法律規定的最低刑度來判決,會因為情節特殊、罪責輕微而顯得「過度沉重,情有可原」(情輕法重)時,法官可以運用裁量權,將刑期降低到比法律原本規定的最低刑度還要低。
### 核心任務:避免刑罰過苛
這條規定的存在,不是讓法官隨意放水,而是為了避免法律的僵硬性在極端特殊個案中,造成對個體自由的過苛侵害。它確保了即使是為了社會安全而訂定的嚴苛法律(重典),在具體適用時,仍能顧及個案的罪責與刑罰必須相當的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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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把它拆開來講給你聽(深度詳解與法學基礎)
要理解第59條為何存在,我們必須探討現代刑法體系中,懲罰權的兩大支柱:報應與預防,以及它們如何被罪責原則所限制。
### 1. 刑罰的界線:罪責原則 (Schuldprinzip)
刑法第59條的背後,是德國法學中極為重要的罪責原則。這個原則是現代自由主義國家保障人權的基石,它確立了兩項核心要求:
- 無責任,即無刑罰 (nulla poena sine culpa): 只有當行為人具有可受責難的責任(如故意或過失、責任能力等)時,才能科以刑罰。
- 刑罰必須與罪責相當 (罪刑相當原則): 國家施加的刑罰,其嚴重程度絕不能高於行為人應負擔的罪責。這是刑罰的「天花板」或「上限」,它確保了「大罪大罰,小罪小罰」的應報正義感。
#### 第59條的調控功能:自由的保障
罪責原則具有自由保障的功能(eine liberale, freiheitswahrende Funktion)。它限制國家不能為了達到預防犯罪(如嚇阻社會大眾)的目的,而對罪責輕微的人施以極端的懲罰。
刑法第59條正是落實這一原則的工具。當法定刑過重,即使法官判了最低刑,刑罰仍顯然超過行為人應負的罪責時,如果法官硬要執行最低刑,就會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比例原則。因此,第59條允許法官在這種「情輕法重」的特殊情形下,將刑罰降低到罪責相符的程度。
### 2. 罪責原則與預防目的的平衡
在當代刑罰理論中,雖然刑罰的目的同時包含特別預防(矯正犯罪人)和一般預防(嚇阻社會大眾),但罪責原則始終作為刑罰的基石和界限。
- 懲罰可以低於罪責: 刑罰的程度可以低於罪責的上限。只要減輕的刑罰仍然滿足特別預防(如再社會化)的需要,且不違反一般預防(社會威嚇)的最低要求,從理論上講這是沒有異議的。
- 罪責原則的去預防化: 罪責原則之所以重要,在於它獨立於預防目的之外。它將刑罰的最高限度固定在行為人的過去行為和個人責任上,有效對抗了由「社會利益」所決定的預防需求。相比之下,僅依賴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可能會因為其目的導向性(consequentialist)而讓位給社會預防的需求,從而對個人自由造成過苛的限制。
第59條讓法官有空間在個案中,以個案的責任基礎( Schuld)為依據,對法定刑的「預防式」嚴苛進行調整,以達成更具人道精神的制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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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哲學巨擘的思辨(康德與黑格爾的評價)
要更深層次地理解第59條的理性基礎,我們必須借鑒康德和黑格爾對「刑罰」本質的定義:
### 1. 康德 (Kant):對裁量的警惕與對理性的維護
康德是刑罰「絕對理論」的代表人物,他堅持刑罰的唯一目的是報應。
- 反對將人工具化: 康德強烈反對將刑罰用於追求社會其他利益或目的(如嚇阻或改善),他認為這會將犯罪人視為物品,僅僅當作達成目的的工具,不符合人性尊嚴。
- 法律的嚴格性: 康德要求法官在判決時,必須嚴格依照客觀、普遍的法權命令,不能摻雜個人的情感、動機或憐憫(這屬於道德範疇,而非法律範疇)。他甚至批判將「衡平性」(情理)引入法院是自相矛盾的。
#### 康德如何看待第59條的減刑?
康德會對基於「情堪憫恕」(憐憫或同情)的減刑保持警惕。
然而,如果減刑不是出於憐憫,而是出於維護「報應」原則的公正性,康德的法哲學是容許的。他認為刑罰必須與罪行在價值上相等(Wertgleichheit),而非量的相等(Literal equality)。因此,當法定最低刑度在該個案中顯然超越了行為人應得的報應(罪責)時,第59條的減刑,實際上是在糾正法律本身的「不理性」,使懲罰回歸到公正的等值,從而維護嚴格法權的內在一致性。
### 2. 黑格爾 (Hegel):否定之否定與抽象法的調和
黑格爾繼承了康德的報應思想,提出刑罰是「對權利之否定的否定」,目的是恢復權利。
#### 黑格爾如何看待第59條的減刑?
黑格爾認為刑罰應該基於價值等同。
1. 抽象法的缺陷: 抽象法設定的普遍規則(如法定最低刑)無法處理個體的特殊情狀,難免導致刑罰與實際的惡害程度不相當。
2. 主觀情狀的必要性: 法律必須在「抽象法」(普遍規則)和「倫理體系」(具體理性)之間尋求調和。第59條允許法官審視犯罪的「情狀顯可憫恕」,這就是引入了個體的主觀情狀(如動機、目的)來校正抽象規則的剛性。
3. 保障生命與自由: 雖然黑格爾強調國家倫理,但他也承認「生命」作為所有目的的總和,有權對抗抽象權利。第59條的作用,就是讓法官能夠避免抽象法(嚴苛的最低刑)在特殊情況下,對個體造成過苛的、近乎全部自由的否定,從而維護更高層次的具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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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這跟我們有什麼關係?(給法律國民的思辨引導)
刑法第59條的存在,對於我們每個生活在法治社會的公民都至關重要。
### 1. 法律不該把人當作工具
當立法者出於社會壓力,提高某些犯罪的法定刑(例如將最低刑訂得非常高),試圖達到一般預防(嚇阻)效果時,第59條就是保障個體不被當作「殺雞儆猴」工具的最後防線。它確保了即使是為了社會安全,國家對個人施加的痛苦,也必須有其個人責任上的正當基礎。
### 2. 法官的「量刑智慧」體現人權
第59條賦予法官酌量減輕的權力,但同時也要求法官必須嚴謹證明該情狀是「顯可憫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這提醒我們,法律的執行不應該是機械化的,而是一種高度仰賴專業判斷和人道考量的行為。
### 3. 理解刑罰的複雜性
下次當我們在社會新聞中看到某個案件因為情節特殊而被法官引用第59條減刑時,我們可以多想一分鐘:
- 法官的減刑,是基於私人的同情(康德會批判),還是基於該法定最低刑確實已經超過行為人的實際罪責(康德和黑格爾的理性要求)?
- 如果法律不允許這種彈性,我們是否甘願接受一個可能帶來不公不義、違反基本人道精神的「鐵面無私」的判決?
這條條文在法律的嚴酷與人性的柔軟之間,畫出了一條艱難但必要的平衡線,值得我們所有法律國民共同理解與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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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來源
本文件內容主要參考了當代刑法總論學術著作,特別是關於罪責原則、刑罰理論(報應與預防)、量刑裁量,以及德國古典哲學家康德與黑格爾的法哲學觀點。
- 德國法學理論依據: 包含罪責原則(Schuldprinzip)的憲法地位與限制國家刑罰權的自由保障功能,以及刑罰應與罪責相當的原則。
- 哲學思辨依據: 康德和黑格爾的報應刑思想、報應法的同等原則與價值等同原則,以及兩位哲學家對於刑罰目的的界定。
- 現行法條與實務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第61條的規定與其立法理由,以及相關解釋對量刑裁量和比例原則的闡釋。